一場腦溢血,讓億萬資產瞬間「動不了」──沒有意定監護,再有錢也動彈不得。
林先生是一位事業有成的企業主,平時應酬繁多、人脈廣闊,在業界頗具影響力。但就在一次例行社團活動中,他突然昏倒送醫,診斷為腦溢血,之後陷入長期昏迷——醫師說,他進入了俗稱的「植物人狀態」。危機,才正要開始…
🔒 林先生名下有上億資金,但印鑑都採「親簽制」,老婆無權動用
🔒 公司帳戶的資金動用也須「公司大小章 + 林先生親簽」才能辦理
🔒 老闆娘名下可動用的現金有限,眼看醫療費、員工薪資就要周轉不靈
她想依《民法》第1110條至1113-1條聲請法院監護宣告,獲得合法代理權——但這種程序往往需要數週至數月時間才能完成。
錢不是沒有,卻一筆都動不了。
💡這正是「意定監護」該在事前規劃的原因
如果林先生早在還有完全行為能力時,就與信任的對象(例如妻子)訂立「意定監護契約」並完成公證,那麼一旦他失去判斷能力,法院即可依契約內容,迅速選任合法監護人,讓家屬立即接手財產與事務管理。
✅ 不需漫長法院聲請程序
✅ 立即擁有合法權限處理資金、照護、醫療決定
✅ 明確保護自己想信任的人,也守住事業與家庭的運作安全
⚖️ 法律依據
依據《民法》第1113-2至1113-10條,成年人可透過公證契約預立監護人選,內容可約定監護權限、財產處分條件,並由法院備查。
當事人一旦喪失行為能力,法院會優先依據契約選任監護人,避免家人無權處理緊急事務的困境。
🌱 有錢不是萬能,有安排才安心
不是誰先開口,就能替你做主,而是你在還有能力的時候,先選好那個值得信任的人,讓他在你需要時,合法站出來守住你的人生與事業。
#意定監護 #企業主必備風險防線 #不是沒錢而是動不了 #預立監護才是後盾
#承馨家族辦公室 #財富的防火牆 #民法1113之2至1113之10
(圖片來源:CANVA 付費圖庫)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