Day3
先別慌——我們來算一下範圍
上兩篇發出去之後,有位台商朋友的太太打電話來,聲音有點慌:
「那我們家是不是完蛋了?」
「先別急,我們來算一下範圍。」
這篇我想反過來講,因為我發現很多人恐慌,其實是因為把範圍想得太大了。
先講一個容易被忽略的層次
如果你的所得主要來自中國,那些所得本來就是「境內來源所得」——不管你是居民還是非居民,中國都課得到。這部分並沒有因為新規而改變。
所以身分認定真正改變的,其實只有境外所得那一塊:離岸信託的收益、香港保單的分紅、海外投資的利得。
這代表判斷順序應該是這樣:
- 先問:我在境外到底有沒有實質的資產跟收益?如果幾乎沒有,那居民身分的影響其實有限。
- 如果有,才需要把身分認定當成第一級的風險來處理。
那位太太算完之後,鬆了一大口氣。她們家的資產九成在大陸,境外只有一個很小的帳戶。
所以我常說:不要被新聞標題嚇到,先看自己的資產分布。
不過,非居民也不是完全乾淨
有一個地方我一定會提醒:間接轉讓境內財產。
透過境外控股公司持有大陸股權或不動產,然後在境外把那家控股公司賣掉——形式上是境外交易,但如果被認定不具合理商業目的,還是可能被穿透,當成境內來源所得課稅。
所以「我是非居民」不等於「我跟大陸稅務無關」。只要財富的根還埋在大陸,這條線就一直在。
真正麻煩的,是兩岸沒有「破除僵局條款」
這一點每次講我都覺得可惜,但知道的人真的不多。
一般跨國情況下,如果你同時被兩個國家認定為稅務居民,可以援引兩國之間的租稅協定,用「永久住所 → 主要利益中心 → 經常居所」的順序擇一,這叫破除僵局條款。
兩岸的協議其實有這套規則,2015 年 8 月就簽好了——但一直卡在《兩岸協議監督條例》沒完成立法,協議到今天都還沒生效。
實務上的意思就是:萬一大陸主張你是居民個人、台灣也主張你是居住者,目前沒有任何機制能拆解這個僵局,也沒有相互協商程序可以請求。
而雙重居民一點都不罕見。你在台灣有戶籍、一年回台住滿 31 天,依台灣規定你就是居住者;同時你在大陸年年住滿 183 天,依大陸規定你又是居民個人。兩邊都成立,兩邊都要報。
那能防守的是什麼?事實
「有住所」的認定看的是事實堆疊,所以能防守的也是事實。長年在陸的朋友,我通常會建議平常就有意識地維持並保存這幾樣東西:
- 配偶、未成年子女的居住地與就學地紀錄;
- 返台居住的頻率,還有完整的出入境天數紀錄;
- 台灣這邊的戶籍、健保、不動產、金融帳戶等生活連結,有沒有持續維持;
- 重大決策在哪裡做的證據——董事會、簽核紀錄、往來文件;
- 大陸持有的資產,性質上是「經營必要」還是「生活重心」。
這些事實一旦成形,事後想調整成本非常高。所以真正的答案從來不是「未滿 183 天就安全」,而是—
平常就要讓你的生活重心,說得出一個一致的故事。
—— 承馨家族辦公室
※ 本文為一般性資訊分享,非個案稅務或法律意見。稅務居民身分之判定高度依賴個案事實,並涉及兩岸主管機關實際認定,實務上仍有解釋空間;文中所引港險課稅案例目前仍屬地方個案,全國統一執行口徑尚待觀察。實際規劃請依個人資產架構與身分,尋求專業評估。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