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次搞懂金融投資商品稅務課徵規定-part 3

2026/04/30

我國關於海外所得稅務課徵規定

隨著台灣投資人愈來愈重視海外資產配置,無論是美股、境外基金、海外不動產,或透過境外公司持有資產,都可能涉及台灣稅務居民的申報義務。以下整理個人最低稅負制、海外所得、CFC 新制與海外資金回台常見問題,協助投資人初步掌握相關規定。

個人最低稅負制怎麼算?

個人基本稅額的計算方式如下:

基本稅額 =(綜合所得淨額 + 應加計項目 − 750 萬扣除額)× 20% 稅率

其中,應加計項目包含:

  • 海外所得達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者,應全數計入。
  • 特定保險給付,例如受益人與要保人不同之保險給付。
  • 未上市、未上櫃股票交易所得。
  • 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所得。
  • 非現金捐贈扣除額。

最後原則:一般所得稅額與基本稅額兩者相比,採「擇高繳納」。

換句話說,若基本稅額高於一般綜合所得稅額,納稅義務人即須補繳兩者之間的差額。

提醒:海外所得一申報戶全年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者,可免予計入基本所得額;保險死亡給付在新臺幣 3,740 萬元以下者,亦可免計入。

您是台灣稅務居民嗎?

是否屬於台灣稅務居民,是判斷海外所得是否需要在台灣申報的重要前提。

一、有戶籍者

  • 所得發生年度在台灣居住滿 1 天至未滿 31 天者,須依「境內居住認定原則」綜合判斷。
  • 所得發生年度在台灣居住滿 31 天者,原則上即屬台灣稅務居民。

二、無戶籍者

  • 在台灣居住未滿 183 天者,為非稅務居民。
  • 在台灣居住滿 183 天者,為台灣稅務居民。

境內居住認定原則

若符合以下任一情形,可能被認定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:

  • 享有全民健保、勞保、國民年金等社會福利。
  • 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居住在台灣境內。
  • 在台灣境內經營事業、執行業務、管理財產、受雇,或擔任董事、監察人、經理人。
  • 其他生活及經濟重心在台灣之情形。

個人 CFC 實務解析:你不能忽略的新制

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持有海外資金或海外投資時,須特別留意 CFC(受控外國企業)制度。自 2024 年起,符合條件的個人股東,可能須將境外低稅負公司未分配盈餘,按持股比例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。

CFC 自我檢核流程

  1. 確認本人、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持股是否低於 10%。若低於 10%,原則上不適用。
  2. 評估是否屬於 CFC:包含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、是否設立於低稅負國家或地區,以及是否具控制關係。
  3. 評估是否符合豁免條件,例如具有實質營運活動,或當年度盈餘低於新臺幣 700 萬元。

CFC 影響試算舉例

若 CFC 保留盈餘不分配,仍可能產生台灣稅負影響:

  • 甲公司為法人股東,持股 50%,應依所得稅法第 43-3 條認列 CFC 投資收益,並課徵營利事業所得稅。
  • 乙為個人股東,持股 50%,則應依規定按營利所得課徵基本稅額。

提醒:如需評估是否適用 CFC 制度及相關申報義務,建議尋求專業機構協助,避免因錯估而發生漏稅風險。

海外資金回台,要不要補稅?

海外資金匯回台灣,是否需要補稅,不能單純以「有沒有匯回」作為判斷標準,而應回到資金本身的性質與所得發生年度進行判斷。

海外所得課稅判斷流程

  1. 辨認資金性質。
  2. 區分所得發生年度。
  3. 確認當年度是否為台灣稅務居民。
  4. 進行稅負試算與申報判斷。

不需課稅的資金類型

以下類型通常不屬於應課稅海外所得,或可能不需再次課稅:

  • 投資本金或減資退回款項。
  • 借貸或償還債務款項。
  • 金融機構存款本金。
  • 財產交易本金。
  • 非屬海外所得的資金。
  • 屬於海外所得但已依法課稅的資金。
  • 已逾核課期間的海外所得。

核課期間提醒:未申報者最長核課期間為 7 年;已申報但漏報者,核課期間通常為 5 年。

海外所得成本如何認定?

常見屬於海外所得的項目包含:

  • 營利所得。
  • 執行業務所得。
  • 薪資所得。
  • 利息所得。
  • 財產交易所得。
  • 租賃所得。
  • 權利金所得。
  • 海外競賽中獎所得。
  • 退職所得等。

若為 2009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取得的有價證券或境外基金,且原始取得成本低於 2009 年 12 月 31 日之收盤價或淨值,可依規定以該日價格作為取得成本。

提醒:海外利息所得與海外財產交易損失之間,並無盈虧互抵之適用。

個人出售海外不動產常見問題

Q1. 出售海外不動產的獲利都是海外所得嗎?

不一定,須依不動產所在地區判斷:

  • 中國大陸地區,不含香港、澳門:應申報綜合所得稅。
  • 其他國家或地區,包含香港、澳門:應依最低稅負制申報。

Q2. 當地國已經繳過稅,還要在台灣申報嗎?

只要有所得,原則上仍須在台灣申報。申報時點為出售年度,而不是資金匯回台灣的年度。

若未申報,核課期間最長為 7 年;若已申報但有漏報,核課期間通常為 5 年。

Q3. 會不會重複課稅?

若出售海外不動產時,已在當地國繳納所得稅,且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在可舉證成本並採核實認定的情況下,可依法扣抵台灣之基本稅額。

Q4. 忘了成本怎麼辦?

海外不動產交易所得可分為兩種認定方式:

  • 核實認列:所得 = 出售價格 − 成本 − 必要費用。
  • 推計課稅:若無法提出完整成本資料,可能按出售價格之 12% 推計所得。

海外不動產應備證明文件

若涉及海外不動產出售,建議事前準備以下文件:

  • 買賣合約。
  • 移轉證明文件。
  • 匯款單據。
  • 當地繳稅證明或稅單正本。
  • 當地土地登記文件。
  • 其他可證明取得成本、出售價格與必要費用之文件。

結語:海外資產配置,更需要事前稅務規劃

海外投資與資產配置已成為許多台灣投資人的重要選項,但只要涉及海外所得、境外公司、海外不動產或資金匯回,都可能產生台灣稅務申報義務。

建議投資人在進行海外投資、資金調度或資產傳承安排前,應先釐清自身稅務居民身分、所得性質、取得成本與申報年度,並尋求專業稅務顧問協助,以降低日後補稅、罰鍰或漏報風險。

一次搞懂金融投資商品稅務課徵規定-part 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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